(2017)闽0626执2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沈惠生、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惠生,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6执2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惠生,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执行人: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陈城镇后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26478548P。法定代表人:姚亚甘,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沈惠生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归还1410809.5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因案件复杂,暂不宜拍卖对被执行人所查封的财产。因财产处置期限较长,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因案件复杂,暂不宜拍卖对被执行人所查封的财产,因财产处置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626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坤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