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主蓉、庄祖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主蓉,庄祖耀,骆明珍,庄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王主蓉,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庄祖耀,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骆明珍,女,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庄中杰,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主蓉与被执行人庄祖耀、骆明珍、庄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君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