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民初6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丽萍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程继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6民初6599号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对原告王丽萍与被告程继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16民初659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6民初659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倒数第二自然段“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王丽萍负担元(已交纳);由程继民负担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计973元,由王丽萍负担129元(已交纳);由程继民负担8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审判员 刘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