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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5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秦克清与重庆市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阳县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克清,云阳县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立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5771号原告:秦克清,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云阳县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云江大道1480号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748503400。法定代表人:杨家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9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56797721M。法定代表人:张拯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立元,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秦克清与被告云阳县云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桦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立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主体错误,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克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诗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