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运烈申请执行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运烈,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360号申请执行人:罗运烈,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蒲毅,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罗运烈与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遂宁安居支行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好越多园林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詹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