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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101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春权与庆阳嘉益汽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权,庆阳嘉益汽贸有限公司,雷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1010-3号申请执行人赵春权,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庆阳嘉益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雷彦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雷彦军,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春权与被执行人庆阳嘉益汽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甘1002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雷彦军和庆阳嘉益汽贸有限公司共同归还赵春权的款15万元;并按月利率2%承担自2015年8月4日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740元,财产保全费1380元,合计5120元,由被告雷彦军和庆阳嘉益汽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执行中,经查证:被执行人雷彦军名下虽有房屋一套(已查封),但该楼房已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抵押,抵押贷款为32万。本院将被执行人雷彦军于2017年10月21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及执行拘留决定。我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10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赵春权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波& # xB;审判员 惠   志   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燕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