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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吕小娜与郭振英、王金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娜,郭振英,王金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169号原告:吕小娜,女,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郭振英,身份信息不详。被告:王金玉,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吕小娜与被告郭振英、王金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吕小娜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振英、王金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小娜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振英、王金玉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小娜负担。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弓园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