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吕小娜与郭振英、王金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娜,郭振英,王金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169号原告:吕小娜,女,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郭振英,身份信息不详。被告:王金玉,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原告吕小娜与被告郭振英、王金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吕小娜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振英、王金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小娜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振英、王金玉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小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小娜负担。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弓园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