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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晓龙贩卖、运输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执147号被执行人:林晓龙,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林晓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粤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确定:林晓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粤刑终132号刑事裁定对林晓龙的判决予以了维持。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根据刑事审判庭移送依法对林晓龙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的判决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不动产登记查询、工商登记查询等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仍在服刑,故本案具备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粤02刑初37号刑事判决对林晓龙没收个人财产部分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将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伟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邓荣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