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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青华与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845号申请人张青华与被执行人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豫052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青华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李军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军名下有东风雪铁龙牌汽车(车牌豫EX**)和别克牌汽车(车牌照:豫EX**)两辆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李军名下东风雪铁龙牌汽车(车牌照:豫EX**)和另七克牌汽车(车牌照:豫EX**)两辆汽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燕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绍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