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沈强、日照市莒县金穗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强,日照市莒县金穗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976号申请执行人:沈强,男。被执行人:日照市莒县金穗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润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莒县金穗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6月25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2000元。经到银行及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在房管和车管部门均无房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德审 判 员 宋金波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