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2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谢发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谢发平,秦桂华,韩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224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558号合肥百乐门名品广场11幢办2202室,组织机构代码59705838-6。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发平,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秦桂华,女,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韩林,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发平、秦桂华、韩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发平、秦桂华、韩林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