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恢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洋怀、云南世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张喜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洋怀,云南世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218号申请执行人:王洋怀。申请执行人:云南世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喜伟。申请执行人王洋怀、云南世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喜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58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以及被执行人张喜伟应承担上述案件案件受理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翟亚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庄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