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杨春辉、崔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辉,崔志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民初2284号原告:杨春辉,男,住开原市。被告:崔志强,男,住开原市。原告杨春辉与被告崔志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春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134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在被告承包的亚欣首府工地干活。被告虽已给付一部分劳务费,尚欠原告劳务费134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务费。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被告出具的欠据一张。被告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亚欣首府工地干活。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57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后给付原告2300元,尚欠134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务费。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据等证据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认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3400元属实,被告负有给付拖欠的劳务费的义务,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给付原告杨春辉劳务费13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5元,由被告崔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学忠代理审判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苗志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仇开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