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3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伟芬与浙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芬,浙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3966号原告:王伟芬,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被告:浙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道问渔西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27197051K。法定代表人:赵云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纯身,浙江新之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伟芬与被告浙江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王伟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伟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97元,减半收取计1348.50元,保全费1119.17元,由原告王伟芬负担。审 判 员 梅旺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 杭?PAGE*MERGEFORMAT?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