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天祥(天津)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国电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祥(天津)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国电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827号原告天祥(天津)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M7G88U,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心大道华盈大厦523室。法定代表人王富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国电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6769877578,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保国大街副14-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祥(天津)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电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祥(天津)自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祥(天津)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祥(天津)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祥(天津)自控技术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利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