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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与毛书英、毛文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毛书英,毛文秀,毛俊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30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住所地德城区湖滨中大道918号。负责人:王丹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春,该行个金部经理。被告:毛书英,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德城区。被告:毛文秀,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德城区。被告:毛俊生,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现住德城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与毛书英、毛文秀、毛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德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绪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方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