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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何佳峻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佳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273号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佳峻,男性,199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何佳峻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佳峻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长  亓 龙审判长  余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贵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