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执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翠兰申请执行胡喜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翠兰,胡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翠兰,女,47岁,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大福公寓。被执行人胡喜东,男,43岁,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鸿福一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翠兰与被执行人胡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胡喜东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查封了胡喜东名下的房屋。胡喜东于2017年10月25日给付吴翠兰20000元,对剩余款项吴翠兰同意由胡喜东分期偿还,并申请对本院查封的胡喜东名下的房屋暂不予评估拍卖。为此,申请执行人王洪珍向本院请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月菊审判员 董 海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