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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与江西弘扬刺绣艺术有限公司、万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江西弘扬刺绣艺术有限公司,万素丽,刘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1民初1199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澄湖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8514068C。法定代表人:聂建忠,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舒伟民,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倍利,银行职员。被告:江西弘扬刺绣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创业园(富山一路11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564201002。法定代表人:万素丽。被告:万素丽,女,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刘南,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行(下称“江西银行南昌县支行”)与被告江西弘扬刺绣艺术有限公司(下称“弘扬公司”)、万素丽、刘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舒伟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弘扬公司、万素丽、刘南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弘扬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63873.41元(计算暂截止至2016年5月11日,具体利息、罚息将按合同约定至结清之日止),合计4063878.41元;2.被告刘南、万素丽对被告弘扬公司所欠原告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上述被告连带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弘扬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弘扬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元,年利率为7.28016%,期限为一年。同日,原告与被告刘南、万素丽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刘南、万素丽自愿为被告弘扬公司上述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6年2月4日向被告弘扬公司发放了40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7年2月3日。2016年3月21日结息日,被告弘扬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弘扬公司仍未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弘扬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被告刘南、万素丽未进行代偿。原告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弘扬公司、刘南、万素丽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4日,原告与被告弘扬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弘扬公司向原告借款400万元用于购原材料,借款期限为12个月,从2016年2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年利率为7.28016%,如果被告弘扬公司不能按期归还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和偿付应付费用的情况下,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被告弘扬公司全额承担。同日,原告与被告万素丽、刘南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万素丽、刘南对被告弘扬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弘扬公司的银行账户发放400万元贷款。被告弘扬公司在借款后第二个月未按时支付借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弘扬公司仍然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被告万素丽、刘南亦未按约履行保证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本案开庭审理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弘扬公司已于2016年8月31日向原告还清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57792.9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发放凭证、账户交易明细流水、利息清单、贷款还款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弘扬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并与之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万素丽、刘南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原告向被告弘扬公司发放贷款后,被告弘扬公司在还款过程中出现逾期,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弘扬公司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息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违约责任。本案开庭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弘扬公司已经向原告归还了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157792.9元,但一直未依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弘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素丽、刘南自愿为案涉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弘扬公司怠于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万素丽、刘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3931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4311元,由被告江西弘扬刺绣艺术有限公司、万素丽、刘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一蕾人民陪审员  章小丽人民陪审员  徐福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倩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