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61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东京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谢安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京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谢安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6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京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水江,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子塔,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安辉。上诉人广东京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1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京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被告补偿原告因其在“肇庆砚都扩建#3主变配套线路工程”施工图设计中的严重失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1829.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0月14日入职原告处,工作岗位为设计员。双方签订期限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11月13日的试用期(实习期)劳动协议,约定被告部门为设计室,工作岗位为电气二次组。该协议期满后,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工作中,被告月工资由基本工资7000元+福利1650元构成。2015年12月开始,原告将被告月工资标准调整为基本工资7000元+福利1650元+工龄工资50元,原告每月10日左右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被告上月的工资,并提供有电子版的工资清单。被告曾担任原告肇庆500千伏砚都站扩建#3主变配套220千伏线路工程(以下简称肇庆工程)项目施工图纸的主设计员。2016年3月3日,肇庆供电局220第二项目部及运行单位、广东省输变电工程公司、肇庆市粤鼎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及原告联合对上述工程图纸进行了会审。之后,原告将被告工作岗位由设计员降职为助理设计员,将被告2016年3月份工资标准调整为基本工资5000元+工龄工资50元,扣考勤及其1040元后实际应发4010元,代扣公积金、社会保险个人部分后实际发放3339.12元。原告要求被告按上述工资标准重新签订试用合同,因被告不同意,双方未能就签订合同达成一致。2016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称被告工作岗位已由设计员岗位调整为助理设计员岗位,需要重新签订新岗位试用合同,合同期限3个月,经多次通知签订新岗位合同仍拒绝签订,根据管理规定及劳动法相关条例,认为已经不能胜任调整后工作岗位,经研究决定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日,被告自原告单位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6年4月18日,谢安辉(即本案被告)因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穗劳人仲案[2016]1893号},要求广东京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支付2016年3月份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2016年5月6日,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补偿因其在“肇庆砚都扩建#3主变配套线路工程”施工图设计中的严重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41829.78元。该仲裁委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6]21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遂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原、被告对《仲裁裁决书》的查明事实无异议。原告主张,被告在肇庆工程项目施工图纸设计中存在严重失职,在图纸会审中发现26项严重失误,给单位声誉造成重大影响,原告因此可能失去整个肇庆市供电市场,直接经济损失41829.78元。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2、施工图纸会检纪要(其中会议审核意见主要内容为:对于设计图纸中出现的遗漏、笔误等问题得到了纠正,对于设计图纸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部分在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商榷,基本上达到了共识;本会议纪要中的图纸会审处理意见表,可作为施工单位技术文件在施工中贯彻执行);3、施工图返工费用(显示第一项500KV砚都扩建220kv间隔工程合计金额24032.1元;第二项220KV珠山站扩建220KV间隔工程下方显示“砚都站扩建间隔工程合计金额”为41829.78元,没有原告盖章及被告签名)。被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三性不予确认;对证据2的三性不予确认,没有被告签名确认,显示相关问题已经得到纠正并进一步完善,与原告的说法存在矛盾;对证据3的三性不予确认,该证据是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后才形成,最后建筑单位也没有进行盖章,没有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确认,费用单据全部是利用员工伪造的证据,且图纸出版必须经过严格程序。被告反驳称,施工图纸设计出版前要经过四级审核以及出版人检查,设计后所有工序也顺利通过,其在肇庆工程项目施工图纸设计中并不存在所谓的严重错误,该说法是被告离职后原告单方面提出的,被告并没有签名确认错误,被告在工作期间也没有学习过任何规章制度,只知道图纸出版有严格流程。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了如下证据:1、图纸四级校审会签栏复印件;2、图纸成品验证单复印件。原告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确认没有造成损失的赔偿制度,但认为员工自身责任导致的公司重大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损失金额包括施工图返工费用明细表中人员工资7321元、重新出图7341.07元、差旅费用、工时损失1683.37元、相关出图费和文印费等费用,有追究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但没有相应证据。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在肇庆工程项目施工图纸设计中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进而是否需要向原告补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原告提供的施工图纸会检纪要明确载明设计图纸中出现的遗漏、笔误等问题已经得到纠正,对于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部分在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商榷,基本达成了共识,图纸会审处理意见表可作为施工单位技术件在施工中贯彻执行,故对于原告主张施工图纸设计中存在多处严重失误需要重新设计的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其次,原告提供的施工图返工费用明细表只是原告单方面制作,没有被告签名确认,也没有任何材料予以佐证,其中的费用支出难以确定,故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再次,从原告提供的施工图纸会检纪要、施工图返工费用明细表可见原告从事项目施工图纸有严格的审批流程,设计后仍需相关人员和单位进行修改确定,不可能完全由被告一人参与完成,如果出现原告所称的施工图纸设计中存在多处严重失误需要重新设计的情形,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司有对参与肇庆工程项目的其他工作人员或者主管负责人进行追责、处罚,原告将失误归责于被告一人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和依据。最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并未对被告在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失的情形承担赔偿责任进行约定,原告也没有规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单位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章制度。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在肇庆工程项目施工图纸设计中存在严重失职,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向原告补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京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广东京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判后,广东京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严重失职,给上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1、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与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签订合同编号为GDDWl4201401030600050的电网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被上诉担任电气二次设计主设计员,其设计的图纸出现严重错误达26项,不但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还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达41829.78元。2、施工图纸会检纪要,可以证明被上诉人设计的图纸出现遗漏、笔误等问题。3、施工图返工费用,可以证明为弥补被上诉人图纸的设计过错。上诉人不得不派人对部分工程进行重新测量及修改,因此增加了上诉人的成本支出。综上所述,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原因导致上诉人工程成本增加,因此依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依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恳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恳请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谢安辉答辩称:同意一审的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原审查明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于被上诉人应否向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肇庆工程项目施工图纸设计中存在严重失职,上诉人据此要求被上诉人补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无理,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京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何慧斯审判员 杨玉芬审判员 苏韵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武衡张树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