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21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蔡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656号 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75年9月23日生,贵州省务川仡佬族佬苗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蔡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的(2017)晋0521刑初7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由被执行人蔡某某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本院督促下,被执行人蔡某某主动缴纳罚金,并将该款上交国库,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