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蔡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656号 被执行人:蔡某某,男,1975年9月23日生,贵州省务川仡佬族佬苗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蔡某某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的(2017)晋0521刑初7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庭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由被执行人蔡某某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本院督促下,被执行人蔡某某主动缴纳罚金,并将该款上交国库,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