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民终6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祥明、高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祥明,高文彬,刘学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民终63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祥明,男,1989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传,费县上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文彬,男,1986年10月,汉族,居民,住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建,女,1984年6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上诉人陈祥明因与被上诉人高文彬、刘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费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5民初1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陈祥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6日由刘学建担保,高文彬借上诉人现金3万元,高文彬亲自给上诉人立借条一份,刘学建亲自签字按手印,高文彬一直没有还款,费县人民法院依2017年6月30日开庭时高文彬提交的其与上诉人及上诉人与董付兵的通话录音认定上诉人不属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损害了上诉人的权益,高文彬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出具借条是自愿行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对被告高文彬庭审时向法庭提交其与原告陈祥明及被告高文彬要求陈祥明舅父董付兵就本案的事实与原告陈祥明之间的通话录音没有异议,该通话录音能够证实本案原告陈祥明不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祥明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祥明提交了《借条》一份,该《借条》虽显示涉案款项的出借人是陈祥明,但从被上诉人提交的相关电话录音及涉案款项的担保人到庭作证的证言可以证实,涉案款项的出借人是案外人陈庆存,因此,原审认定上诉人陈祥明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并驳回陈祥明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陈祥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方昭审判员  孙兴欣审判员  尤洪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