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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可利盛超细纤维有限公司,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施凌山,陈丽琼,陈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办事处华泰国际新城。组织机构代码:85623969-2代表人:王联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河梁大山体。组织机构代码:55323794-8。法定代表人:施凌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五里科技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750879-4。法定代表人:施凌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可利盛超细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经济开发区工业新区河梁大山体。组织机构代码:58530798-X。法定代表人:施凌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5885-5。法定代表人:陈汉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施凌山,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内地联系地址: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内。被执行人陈丽琼,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汉明,男,1947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福建可利盛超细纤维有限公司、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施凌山、陈丽琼、陈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晋江市人民法院正执行以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陈丽琼、福建可利得皮革纤维有限公司等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为方便统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闽05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