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蓬江区众诚商行与施国成、施悦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江区众诚商行,施国成,施悦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541号申请人:蓬江区众诚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经营者:英仲成。委托代理人:唐芳。被执行人:施国成,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施悦洪,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蓬江区众诚商行与被执行人施国成、施悦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粤0703民初4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541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润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