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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陈正军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陈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77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渔塘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150494T。法定代表人向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都,男,生于1983年7月28日,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正军,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2017)渝0243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陈正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正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罚款3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425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2017年10月1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根据(2016)渝0243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陈正军应向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罚款35000元。由被执行人陈正军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罚款10000元,于2018年6月29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罚款10000元,于2018年12月29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罚款15000元;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执行费425元由被执行人陈正军于2017年10月17日前交到彭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四、如果被执行人陈正军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恢复原裁定书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暂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7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陈正军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