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执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帅聚宝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城北帅聚宝建材经营部,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9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帅聚宝建材经营部。经营者:张云平,女,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邵现勇,男,汉族,1970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国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承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帅聚宝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青0105民初595号民事调解书,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给付西宁城北帅聚宝建材经营部货款673200元及违约金150000元,如不能按期给付则承担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6140元,本案执行费11193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止到2017年9月27日为22768.69元,上述共计903301.69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在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在建的恒信中央广场应收房款已被海东市乐都区法院查封。本院依法向海东市乐都区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乐都区法院将查封的被执行人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903301.69元限制其支取,并由乐都区法院院负责保管。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帅聚宝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10月25日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05执961号案件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西宁城北帅聚宝建材经营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振羽审 判 员 严君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子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