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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武从军与刘丽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从军,刘丽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4民初1950号原告:武从军,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刘丽叶,又名刘娇,女,199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武从军与被告刘丽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武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丽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7月1日被告向他借款7000元,并约定2017年8月1日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他多次找被告讨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刘丽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武从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一份,刘丽叶未提交证据材料。武从军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武从军与被告刘丽叶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于2017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7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武从军现金柒仟元整(7000元整),并于2017年8月1号一次结清,2017年7月1日,(刘娇刘丽叶)。后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要借款后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欠条为证,被告负有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被告在欠条中未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应从2017年8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丽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武从军7000元,利息自2017年8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丽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卢培(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