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景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4189号原告陈景芸,汉族,居民,住无棣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4241865X1。负责人:赵俊民,该支公司经理。原告陈景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陈景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景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景芸负担。审判员 李拥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蔺月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