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曾黎明与吴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黎明,吴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3429号原告:曾黎明,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城镇居民,住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贵,内江市市中区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才,内江市市中区玉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涛,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曾黎明与被告吴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曾黎明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元,由原告曾黎明负担。审判员 雷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兰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