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姜承宝与孙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承宝,孙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姜承宝。被执行人孙红丽。本院在执行姜承宝与孙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孙红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张明龙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