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4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周晓淼与何康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淼,何康健,赵正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4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晓淼,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5日,住蓬安县相如镇。被执行人何康健,男,汉族,生于1975年4月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赵正蓉,女,汉族生于1975年7月3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周晓淼申请执行何康健、赵正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康健名下登记有房屋及车辆,其住房已抵押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新建信用社用于贷款,且我院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车辆已抵给别人,但没办理过户登记;何康健、赵正蓉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3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