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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26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运美与王庆武、邱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运美,王庆武,邱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2690-1号原告:赵运美,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王庆武,男,195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邱月华,女,1958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运美与被告王庆武、邱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作出保全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王庆武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云路市场灵中西门房产一处,及位于灵璧县灵城北关菜市房产一处。并查封原告赵运美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云路街东侧房产一处。现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王庆武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云路市场灵中西门房产一处、及位于灵璧县灵城北关菜市房产一处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赵运美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云路街东侧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卓刘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