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5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毛开华、福建省富园竹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开华,福建省富园竹木有限公司,张孝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5执313号申请执行人:毛开华,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富园竹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孝清,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孝清,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毛开华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富园竹木有限公司、张孝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5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10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本院已另案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福建省富园竹木有限公司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因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现暂缓执行。经网络及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富园竹木有限公司、张孝清房产、银行、证券、工商、均未发现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何而夫审判员 周晓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