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民催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宁波甬微钢球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甬微钢球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民催10号申请人:宁波甬微钢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8348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东昌路***号。法定代表人:庄惠君。申请人宁波甬微钢球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40200051/29177775、票面金额人民币25000元、出票人宁波中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镇海沃尔轴承有限公司、背书人宁波市镇海沃尔轴承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宁波甬微钢球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日期2017年3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甬微钢球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甬微钢球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爱军审 判 员 孙晓婷审 判 员 张凯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褚利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