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卫东与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顺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东,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顺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832号原告:陈卫东,男,1968年9月9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顺泰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临泉县阜临路。法定代表人:陈阳,男,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县支公司。地址:临泉县前进西路37号。负责人:李亚军,男,经理。原告陈卫东与二被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系对自己诉讼权益的处分,不妨碍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凡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亚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