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海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01刑初556号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涛,男,1993年8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傣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景洪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宇、被告人黄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1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勐养派出所在景洪市傣江某红太阳酒吧旁抓获被告人黄海涛,当场从被告人黄海涛左侧裤包内查获冰毒可疑物18粒,经称量净重1.7克。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送检的毒品冰毒可疑物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黄海涛在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曾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范某、唐某、岩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毒品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分装照片;毒品称量笔录、检测报告书、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范某、唐某、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海涛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涛为非法牟利,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海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海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7克,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燕人民陪审员 黄邦敏人民陪审员 王远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