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7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新市区青格达湖乡众盈汇建材厂与新疆安贵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市区青格达湖乡众盈汇建材厂,新疆安贵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安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183号原告:新市区青格达湖乡众盈汇建材厂,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经营者:张洪利。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安贵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王安明。被告:王安明,男,40岁,汉族,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新市区青格达湖乡众盈汇建材厂与被告新疆安贵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新市区青格达湖乡众盈汇建材厂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新市区青格达湖乡众盈汇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市区青格达湖乡众盈汇建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67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回原告1960.67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原告2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晓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