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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时记海与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韩培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记海,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韩培旗,张志浩,雷执跃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2232号原告:时记海,男,1974年4月5日,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申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4号楼23层。法定代表人:彭传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冠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韩培旗,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张志浩,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雷执跃,男,1959年2月26日,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时记海与被告河南莱泰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韩培旗、张志浩、雷执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时记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记海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记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元,由原告时记海负担。审判员  赵世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