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洪中胜、刘亚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中胜,刘亚斌,董燕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845号申请执行人洪中胜,男,1969年7月5日出生,住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刘亚斌,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董燕珍,女,1977年3月6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洪中胜申请刘亚斌、董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一初字第80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亚斌、董燕珍应支付申请人洪中胜案款502818.5元,承担执行费7428.18元。现因被执行人刘亚斌;董燕珍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8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琚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