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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5民初964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雷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高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被告不求上进,没有家庭责任心和担当,且经常赌博,又有外遇,经原告多次劝说仍不悔改。现双方已分居长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被告雷某某在答辩期内未提出任何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5年7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女雷某2,现已成年。婚后因双方常年在外打工,分多聚少,两人之间缺乏沟通,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产生一定夫妻矛盾。2017年8月22日,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婚后沾染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婚后外遇,但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无法认可。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是因近年双方分多聚少,缺乏有效沟通,致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加之双方结婚至今已长达二十二年之久,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仍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应正确对待生活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妥善处理婚姻期间遇到的问题,珍惜双方之间的感情,互相信任、互相包容、互相谅解、互相关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