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惠勇申请执行连平长荣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惠勇,连平长荣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严惠勇,男,1972年5月出生。被执行人连平长荣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平县三角镇生态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源孔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严惠勇与被执行人连平长荣塑胶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查明,本院曾以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鼎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连平长荣塑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1623执45号】的裁定书、协助划拨通知书三次在银行划拨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共计1137916元,上述4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先前已经领取案款,本案申请执行人严惠勇要求在上述划拨款中参与分配,支付其伤残就业补助金16472元、执行费147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严惠勇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已经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完毕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连劳人仲案终字(2017)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