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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3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全凯、黄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凯,黄良,杨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3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全凯,男,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黄良,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杨洪全,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张全凯申请执行黄良、杨洪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标的32504.37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良、杨洪全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良、杨洪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左学清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