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钟庆菊与束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庆菊,束庆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691号原告:钟庆菊,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束庆海,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钟庆菊与被告束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钟庆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庆菊撤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计1620元,由钟庆菊负担。审 判 员 祝远高助理审判员 蔡 琦人民陪审员 金泽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束梦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