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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2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钟庆菊与束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庆菊,束庆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691号原告:钟庆菊,女,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束庆海,男,汉族,1967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钟庆菊与被告束庆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钟庆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庆菊撤诉。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计1620元,由钟庆菊负担。审 判 员  祝远高助理审判员  蔡 琦人民陪审员  金泽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束梦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