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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火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火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8刑初9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火平,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遂川县。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04年5月11日被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安县看守所。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火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训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火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庭审查明:2017年5月26日早上6时20分,被告人张火平携带一枚医用镊子和一只黑色塑料袋,从遂川坐班车来到万安县城。然后步行来到万安县城凤凰路菜市场,在菜市场摆摊卖蔬菜的地方,被告人张火平发现正在弯腰买酸萝卜的孙某上衣左口袋里有一部手机,便上前趁孙某专心买酸萝卜之机,将孙某放在上衣左口袋里的一部华为荣耀手机盗走。之后,被告人张火平被正在菜市场巡逻的万安县公安局巡防大队队员抓获。经万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华为荣耀手机价值335元。案发后,手机被公安机关追缴并退回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火平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孙某的陈述,证人王某、肖某、陈某、阙某的证言,证人王某、阙某的辨认笔录,万安县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作案工具及被盗手机照片,万安县公安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情况说明”、关于群众提交赃物、作案工具等情况的说明,失主孙某出具的声明,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04)炎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万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华为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张火平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火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万安县菜市场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属扒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火平案发后能自愿认罪,赃物被追缴并退回失主,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张火平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其量刑情节,本院在对被告人张火平量刑时选择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火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医用镊子一枚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肖良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