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滕启威与马毅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启威,马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874号申请执行人滕启威,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邳州市人,居民,现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宋武鹏,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马毅刚,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固原市泾源县。申请执行人滕启威与被执行人马毅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0000元,已执行到位30000元。本案在执行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即剩余款60000元由被执行人马毅刚从2017年11月起每月30日前付10000元,直至剩余款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滕启威自愿申请撤回执行。该和解协议自愿合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