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2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金富与刘红卫、闫明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富,刘红卫,闫明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02民初63号原告:张金富,1962年1月24日出生,男,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告:刘红卫,1966年12月19日出生,男,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被告:闫明录,男,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原告张金富与被告刘红卫、闫明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金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金富与被告刘红卫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张金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金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金富负担。审判员 孙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