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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秦涛与卢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涛,卢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164号原告:秦涛,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6日,住河南省镇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敏,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卢贺,男,汉族,生于1983年2月24日,住河南省镇平县。原告秦涛与被告卢贺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秦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清偿垫付的电费3887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至2015年12月,原告任马庄乡供电所所长期间,被告拖欠电费未清偿。2015年12月原告离任时,依据供电公司规定为被告垫付了38870元电费。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清偿。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于2006年至2015年底期间任国网河南镇平县供电公司马庄乡供电所所长。被告与南阳祥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至国网河南镇平县供电公司马庄乡供电所工作,期间负责向辖区用电户收取电费并交纳给马庄乡供电所。原告所诉为被告垫付款系被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向用户收取上交单位的电费,原告依单位要求垫付该款,亦是单位内部管理行为,且无证据证明原告垫付款时已征得被告同意或应被告要求。故原告所诉款项属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岗人民陪审员  李忠群人民陪审员  苏永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