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执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胡继虹与王云其他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云涛,王晓玥,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4执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云涛,男,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王晓玥,女,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法定代理人:胡继虹,女,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王云,男,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胡继虹依据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4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4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若在调解协议时间内未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请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周素芬审 判 员 王生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文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