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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湖南金霞九鼎农牧有限公司与欧阳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金霞九鼎农牧有限公司,周新,欧阳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95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霞九鼎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华宁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周细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新,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欧阳辉,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金霞九鼎农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新、欧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较大额存款,也没有其它适宜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相关可执行的财产。鉴于上述情况,本案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短期内未能有效执结的情况下,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较妥。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均安审 判 员  刘胜和审 判 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琼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