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福容与刘会连、何昌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容,何昌银,刘会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5792号原告刘福容,女,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何昌银,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刘会连,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容与被告何昌银、刘会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容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福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福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交纳1350元,本院予以免交,本案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刘福容负担。审判员 孙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攀 关注公众号“”